關於汽車的所有權如何認定
一、關於汽車的所有權如何認定?
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可以作為確定機動車所有人的依據,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就是機動車所有人;但是遇到特殊情況時,還是應當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動車所有人的依據。實際上,從理論上分析,機動車行駛證並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物權憑證,它只是車輛管理部門為了方便管理而進行的登記,是車輛管理部門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覆函》中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因此,在實際的案件處理中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行駛證上登記車主來判斷機動車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可以作為認定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在遇到特殊情況時,還是應當以實際出資人作為認定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二、車輛所有權能否進行約定?
可以的。
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保留】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一)勞動生產、收益。
勞動生產之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徵收
所謂徵收就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通過行使徵收權,在依法支付一定補償的。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摻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車輛的所有權是享有佔有、使用處分等權利的,擁有車輛所有權的人是可以受到國家法律所保護的,但是人們通常會以為在車輛行使證上登記的人就是擁有車輛所有權的人,但是除了這種認定方式外,還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車輛所有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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