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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汽車行賄犯罪如何認定?

借汽車行賄犯罪如何認定?

一、借汽車行賄犯罪如何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用職務便利向關係單位“借用”汽車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事實佔有,即使汽車所有權沒有變更,也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三、行賄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隨着行賄犯罪手段的升級,現在行賄不簡單的送錢財,如果借給國家工作人員汽車而目的是謀取不當利益,則構成行賄,這屬於新型行賄的方式。對行賄的嫌疑人,檢察院起訴後,法院會根據其行賄的數額情節判定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