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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税

法律2.39W
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税
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税怎樣做會計記錄?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條以及《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税暫行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税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税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於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税員(財務人員)。”由於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如扣繳義務人用於獎勵税人員的,取得收入可掛往來帳科目,不作為收入處理;税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徵個人所得税;( )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税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