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
1、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2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説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什麼是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違約的補救方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以上就是根本違約的情形的相關知識。違約可能經常出現,但是根本違約真的出現的時候,不少人還不知道自己已經發生了違約,這嚴重的影響了個人信用和信譽。違約或許無法完全避免,但是一定可以降低違約發生的風險,違約的代價也是巨大的。因此小編建議大家要認真負責履行合同,防止違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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