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糾紛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1、宣佈開庭。
2、核對當事人身份。
3、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4、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5、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鑑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二、借貸合同糾紛開庭後的審理流程有哪些?
1、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2、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3、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4、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三、借貸合同糾紛開庭後的質證流程是怎樣的?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四、借貸合同糾紛開庭後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借貸合同糾紛是比較常見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開庭一共分成以上5個步驟,開庭後要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相關環節,正式出具判決書之前法院會先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接受調解方案,法院會製作調解書,不接受調解方案的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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