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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開庭流程,合同糾紛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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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開庭流程,合同糾紛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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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開庭流程

借款合同糾紛開庭流程

開庭準備:

書記員:旁聽人員請肅靜,現在宣佈法庭紀律。

        1.未經法庭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許進入審判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師不準進入審判區;

3.不準鼓掌、喧譁、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4.未經審判長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5.請關閉各類通訊工具;

6.對於違反法庭紀律規則的人,審判人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罰拘留;

7.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書記員:現在請法警入庭執行職務。

書記員:傳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到庭;

現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原告    、委託代理人    是否到庭?

原告: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已到庭

書記員:被告    、被告委託代理人    是否到庭?

被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已到庭

書記員:再次宣佈法庭紀律(如上述紀律)

1.未經法庭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許進入審判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師不準進入審判區;

3.不準鼓掌、喧譁、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4.未經審判長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5.請關閉各類通訊工具;

6.對於違反法庭紀律規則的人,審判人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罰拘留;

7.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本案原告    、委託代理人    、被告    、被告委託代理人    均已到庭,開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休庭)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庭審完畢,退庭)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請雙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閲讀筆錄、簽字,請旁聽人員按秩序退庭。

開庭

審判長核對當事人身份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23條款的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原告向法庭報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地。

原告: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地:  。

審判長:被告向法庭報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地。

被告: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地:。

審判長:原告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原告委託人:

1.一般授權:代為一般的訴訟行為,提供證據,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回避,出庭辯論。

2.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審判長:被告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被告委託人:1.一般授權:代為一般的訴訟行為,提供證據,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回避,出庭辯論。

2.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審判長告知當事人異議權。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對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對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原告及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報告的內容與向本院提交的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及委託書相一致。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出庭資格合法,可以參加本庭訴訟。

審判長告知的義務

審判長:現在開庭。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人身損害糾紛一案。由本院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與某某法官,某某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某某擔任法庭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提出證據的權利,對爭議的事實享有法庭辯論的權利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進行反駁的權利;雙方均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應承擔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聽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如實陳述事實,自覺履行發生效力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

        上述權利和義務原告是否聽清了?

原告:聽清了。

審判長:被告是否聽清了?

被告:聽清了。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46條的規定,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原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申請回避嗎?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申請回避嗎?

被告:不申請。

開始審理

(一)起訴與答辯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29條的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重點是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説明理由。當事人陳述應當圍繞訴訟請求,爭議焦點等於本案有直接聯繫的內容進行。

        首先,由原告或其委託代理人宣讀起訴狀。

原告或委託代理人:(宣讀起訴狀)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或其代理人進行答辯。

被告或委託代理人:(宣讀民事答辯狀)

(二)質證

審判長:開庭前依照法律規定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庭前交換。

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是否收到?

原告:收到。

審判長:被告,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按法庭編排證據的號碼説明證據的來源,證明的事項,證據的目的,由被告進行質證。

下面由原告提供第一份證據。

原告委託人:原告的第一份證據是證人某某,證明王雪與袁斌等七位同學於某時間、某地點的聚會情況,目的是證明王雪的死因。請法庭傳證人到庭。

審判長:通知本案證人袁斌到庭作證。

證人:請報告你的姓名,年齡和職業。

證人:

審判長: 證人,你作為知道本案事實的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義務出庭作證,並就你所知道的情況向法庭如實陳述。你作為證人有權閲讀證言筆錄,並可對於本案無關的詢問拒絕回答,同時,你有義務如實作證,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聽清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

審判長:證人,請向法庭宣讀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人:                          

保證書

作為知道本案真實情況的人,我保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我所瞭解的事實向法庭如實陳述,保證證言真實有效,不做偽證,並對證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證人:(簽名及日期)

審判長:下面原告可以向證人提問。

原告委託人:請問證人      

證人:

原告委託人:請問證人      

證人:

原告委託人:提問完畢。

審判長:被告對證人的證詞有無異議,有無提問。

被告:有。

審判長:可以提問。

被告:請問證人    

證人:(回答被告提問)

審判長:證人,你的作證結束,請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閉庭後閲讀證詞並簽字。

下面由原告繼續舉證。(參照上述舉證、質證程序)

審判長: 原告還有無其他證據。

原告:沒有了。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按法庭編排證據的號碼説明證據的來源,證明的事項,證據的目的,由原告質證。

下面被告可以開始舉證。(參照上述舉證、質證程序)

注意:

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完畢之後,法官可對每一位證人進行詢問。

舉證、質證程序全部結束後,若法官認為還有事情需要查實,此時可詢問雙方當事人。

此時可以休庭5-10分鐘

審判長:鑑於庭審前已經法官主持雙方進行證據交換,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現根據庭審調查進行認證,對以下證據予以認證。(此時可以對某些事實或某人的證言予以認定)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27條的規定,下面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階段應緊密圍繞本案爭議的事實進行,不得進行與本案無關的發言,不準使用侮辱、誹謗、人身攻擊的語言,否則將被法官制止辯論發言。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合議庭確定辯論時間為10分鐘。現在合議庭根據庭審質證和庭審調查,以查明的事實確定法庭辯論時三方當事人應圍繞下列辯論主題進行:

(將焦點告訴雙方當事人)

原告及其代理人,你們對法庭歸納的焦點是否有異議?

原告:如有,可以指出。

審判長:被告及其代理人,你們對法庭歸納的焦點是否有異議?

被告:如有,可以指出。

審判長:將確定的辯論焦點告知當事人

審判長:現在由原告發表第一輪辯論意見。

原告: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發表第一輪辯論意見。

被告:

審判長:請原告發表第二輪辯論意見。

原告:

審判長:被告你可以發表你的第二輪辯論意見。

被告:

審判長:原告做最後陳述

原告:

審判長:被告做最後陳述

被告:

審判長: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審理階段,原被告雙方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原告是否要求調節?

原告: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調解,法庭不再主持調解)

審判長:被告是否同意調解。

被告:同意調解。

審判長:原告的調解意見。

原告委託人:調解意見書

審判長:被告的調解意見。

被告委託人:調解意見書

此時可以安排休庭,可以決定調解意見或判決主要內容。

審判長:在剛才的庭審中,合議庭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組織當事人進行了法庭質證、辯論,經過合議庭合議。

現宣佈調解意見(判決)如下:

原告與被告人身損害糾紛一案庭審終結,現在退庭。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請雙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閲讀筆錄、簽字,請旁聽人員按秩序退庭。

律師函

律師   ,受   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某某與某某人身糾紛一案的原告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

                                      律師事務所

                                       2005年10月24日

保證書

作為知道本案真實情況的人,我保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我所瞭解的事實向法庭如實陳述,保證證言真實有效,不做偽證,並對證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證人:(簽名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