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違約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
所謂的訴訟時效,就是指當事人可以行使自己該有的權利的法定期間,如果過了這段法定期間也就是過了訴訟時效時就喪失了訴訟的權利,近年來房產爭議糾紛越來越多,連帶着房產合同的違約訴訟也不斷增加,那麼房產合同違約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來為大家整理編輯。
一、開發商只有在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義務、導致買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治理條例》、《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治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治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之規定,除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外,買受人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開發商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協助義務人,應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和必要的證實文件(如土地使權用證、規劃許可證、驗收合格證明、測繪報告等),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因此,只有在開發商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義務、導致買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買受人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時效的抗辯可以針對債權請求權提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僅僅對於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出了不能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除外規定。
買受人就開發商逾期履行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協助義務行為,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責任,是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合同之債所享有的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針對該種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二年內請求保護民事權利。
三、買受人在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第91日、現售商品房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91日,就應當知道開發商是否履行了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協助義務,即開發商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權利是否被侵害。買受人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訴訟時效應從該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承前所述,假如房屋買受人依法履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自身義務,在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第91日、現售商品房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91日,就應當知道開發商是否履行了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協助義務,庚即就應當知道開發商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權利是否被侵害。故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訴訟時效亦應從該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二年內請求保護民事權利。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有關房屋合同違約的各相關法律知識,上文中小編為大家解決了房產合同違約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這一疑問,近年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引發的訴訟逐年增加。其中因為開發商延遲交房,導致買方無法入住這一爭議糾紛佔很大的比例,因此房產合同違約訴訟就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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