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糾紛多個被告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民事合同糾紛多個被告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多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提起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權異議是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的,所以被告是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三、什麼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現在生活當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各種各樣的民事糾紛,解決糾紛最好便捷的方式是雙方能夠私下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確實無法溝通解決的,就會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原告在提起訴訟時要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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