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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1、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主要依據法律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3、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存在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單方決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籤勞動合同有什麼要求?

1、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依法辦事的原則,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簽訂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合同。

2、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一定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超出國家法律法規之外。

3、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後,甲乙雙方必須在合同書上簽名。甲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乙方必須本人簽名或蓋章,別人不得代簽。

4、簽訂勞動合同一律用藍黑墨水(鋼筆)填寫,合同內容不得塗改,要求字跡工正、整潔。合同書中空格處有內容的應填寫法定或約定內容,無內容的應填寫無。

5、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及履行應接受同級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無論是簽訂、變更、續訂勞動合同,還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都要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鑑證或備案。勞動合同鑑證是人事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措施。勞動合同經過鑑證是人事爭議仲裁部門依法進行人事爭議仲裁的依據。

6、建立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加強合同文本管理。

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都不能超出法律規定。合同的條款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協商,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