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認定標準有哪些情況
一、無效勞動合同認定標準有哪些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存在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單方決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辦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五項、第39條第五項以及第46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是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如這類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應積極地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辦理,要求這類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如對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還應賠償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損失,拒不賠償的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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