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首先應該要明確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了具體的期限的合同,而這一種期限的合同不同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樣,這兩種形式是相對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賠償標準也需要依據相關勞動法的標準要求。
其解除的適用條件也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需要明確,公司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據相關的法律條件,在員工的勞動合法期內,也就是員工在固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時間內,當然在勞動者沒有出現任何對公司不利的情況下,公司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公司應當支付超過一倍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給員工。
第二,倘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的話,應在上述基礎之上再加上一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
假如想要讓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停止其應有的法律效應的話,除了用人單位可以保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時間卻還未到一年的,應當按一年來計算;若不到六個月的話,用人單位和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在公司工作的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本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依據本法實施那天開始相關的計算。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話,同樣需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解除,而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的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説我們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都是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提出的,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則需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考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共同相關利益,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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