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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買賣合同為何都有效

一物的多重買賣,又被稱為一物二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簽訂數個買賣合同,分別出售給數個買受人的情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只要買賣合同的簽訂都是按照法定程序,無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要求的情形下,無論先後次序和多重買賣的行為,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重買賣合同為何都有效

法律判斷合同無效的主要標準為: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此可見,合同簽訂的先後,並不是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

1.買賣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並依法生效。對於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2.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3.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屬於欺詐,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詐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若其中一個買賣合同得以撤銷,則該買賣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當然,若受欺詐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則多重買賣中的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從受欺詐的買受人的利益角度考慮,選擇讓被欺詐的買賣合同有效比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更為有利。

綜上所述,雖然多重買賣合同屬於出賣方單方面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明知道無法兑現卻簽署的買賣合同,但是從法律層面上講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規定,無論簽訂先後次序均應當認定是有效的,買受人可以因為出賣人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而追究其違約責任,甚至是涉嫌詐騙犯罪的相關刑事責任。

標籤:買賣合同 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