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的構成要件和類別有哪些
一、要式合同的構成要件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合同的類別
(1)不動產合同
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登記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涉外合同
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通過上述文章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要式合同的構成要件,以及要式合同的類別都應該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要式合同需要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內容達成合意並由一方履行其主要義務。要式合同在一般情況下都要求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訂立,登記並不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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