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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幾種

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幾種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違約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第二,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第四,因果關係,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