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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無權代理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法律後果是什麼?

2021無權代理法律後果是什麼?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條第2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的特點,一是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後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對於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7、48條對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二、無權代理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儘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説,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並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徵,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

問題的關鍵在於,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後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後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並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並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後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在代理他人處理一些事項的時候,首先要取得對方的授權,否則就會出現無權代理的情況。而有些時候超過授權範圍處理事項的,往往也是按照無權代理來處理的。而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並不是必然無效,一般屬於效力待定,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認,若被代理人事後沒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話,那麼這樣的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