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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2021貸款債權的內容是什麼?

一、根據法律規定貸款債權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2021貸款債權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2019貸款債權的內容包括在期限屆滿時要求債務人承擔履行債務等的權利,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時,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不能償清貸款的,要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者經貸款銀行同意,由發包方或出租方與承包方或租賃方在協議或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償還責任,承包金和租賃費必須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承包方或租賃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維護廠房和設備,不得任意損壞或私自變賣。銀行的信貸人員應經常深入承包或租賃企業,檢查租房、設備的完好狀況。對已設定抵押權、質權的財產,應當經抵押人、質權人同意,方可承包、租賃。

二、借款人進行股份制改造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實行股份制改造,應當與銀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後的公司全部承擔,銀行應與新成立的企業法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由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佔用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並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銀行要參子資產評估和劃分,以防止借款人甩包袱。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後剩餘資產,以不影響原借款人的生產發展為標準。國家集體股份所得分紅,要全部用於歸還銀行貸款;轉讓給個人現金收入以及新擴股金,要優先用於歸還貸款。在原借款企業無力償還其貸款時,該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實行股份制企業享受優惠税率先收後返還的部分和結餘的壞帳準備金、風險基金等,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優先用於歸還銀行貸款。

三、借款人實行聯營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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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實行聯營,如果聯營後組成新的企業法人,應當由新的企業法人依據所佔用的資本金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如果聯營後未組成新的企業法人,借款人原有貸款債務仍由借款人承擔,聯營所分得利潤優先償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發生合併(或兼併)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實行合併(兼併),應當在合併(兼併)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銀行應當要求合併(兼併)企業或合併後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貸款債務的義務,並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既不清償貸款債務也不提供擔保,並且沒有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借款人,不得實行合併(兼併)。合併(兼併)企業要既能保證自身的發展,又能推動、促進被合併(兼併)企業的發展,並且兼併後新成立的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能高於被兼併企業的資產負債率。

五、借款人與外商合資(合作)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與外商合資(合作)後,仍應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對實行整體對外合資的企業,貸款債務必須轉移落實到新成立的合資企業;實行部分資產合資的企業,必須按照新成立的企業佔原貸款企業的資產比例承擔相應的貸款債務,並且承諾其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徵求貸款銀行的同意。如果貸款銀行不同意,借款人不得與外商合資(合作)。

六、借款人分立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分立時,應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後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佔資本或資產比例或協議,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清償責任。對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子公司按照所得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借款入分立時的資產必須進行評估,按協議劃分各分立企業承擔的貸款額度時,必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防止懸空銀行貸款。

七、借款人實行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在實行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借款人實行產權有償轉讓時必須就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與銀行協商,徵得銀行同意,最好是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借款人申請解散,必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解散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並應有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批准解散的批覆報告。借款人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償轉讓時需徵得貸款人的同意,轉讓收入必須優先用於償還企業貸款本息。借款人申請解散時,對已設定抵押的財產,貸款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八、借款人破產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申請破產時,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於破產企業貸款人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九、貸款人蔘予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措施

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引起了產權關係的變化,給銀行的信貸資產帶來新的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的借款企業借轉制之機,以破產、產權轉讓、改變所有制性質等途徑,或以多頭開户的形式逃避銀行債務,造成貸款風險;二是有的借款企業草率轉制後,經營者管理水平低,決策失誤,也會導致信貸資產的流失;三是借款企業轉制後,新的經營者新官不想理舊帳,根本就不想承擔債務,也造成了信貸資產發生風險。另外,商業銀行不主動參與企業轉制,也是造成信貸資產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商業銀行應主動出擊,參與借款企業的轉制,運用法律手段,保全信貸資產,主動而有效地化解不良信貸資產,確保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

由於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不可避免的遇到經濟短缺的情形,此時就有可能會與他人建立債權債務的關係,該關係在建立之後,他人就享有了相應的債權。該權利主要是在期限屆滿之時才能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同時也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標籤:債權 法律 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