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提存公證的規定是什麼?
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1、債的雙方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
2、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權人請求將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債務清償期限屆至,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債務人無法按時給付的,債務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提存公證,從而消滅債務,並將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給債權人。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的;
2、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的;
3、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消滅)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可以提存的標的物包括:
1、貨幣(含本、外幣);
2、有價證券、票據、提單、倉單權利證書;
3、貴重物品;
4、擔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標的物。
申請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
2.提存的物品只限於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及其它適宜提存的物品。
《公證提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提存費用包括:提存公證費、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鑑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
如果我國的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其實在我國的民事合同中,擔保人可將擔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關,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條件成就時,提存機關根據雙方的約定,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或退還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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