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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抵消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抵銷也是債的消滅的原因,並且用抵銷方式消滅債,可便利當事人雙方,節省交易成本。因為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給付的債務時,若各方均須履行自己的債務,雙方就要相互交換給付,勢必增加給付的費用。此外,抵銷還有擔保作用。例如,雙方互負同類債務時,若其中一方的資力惡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實行抵銷,則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債務,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合同抵消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理論上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為自然債。由於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不能要求通過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但債務人自願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確認。已經履行的也不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要求返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只喪失勝訴權,不喪失起訴權和實體權利(即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

因為起訴權仍然存在,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要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或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確已屆滿;因為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權人可以接受;債務人不自願履行的,但雙方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債權人可通過行使抵銷權行使權利。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知道抵銷是債的消滅原因之一,如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一方可行使抵銷權,且無須徵得對方同意,更無須通過訴訟程序。只須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此時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標籤:合同 抵消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