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一、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一種方式。這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國,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範疇。與仲裁發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能選擇有權受理的法院起訴。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二、財產保險糾紛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財產保險糾紛是指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在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因權利義務關係而發生的爭議。
保險財產的標的可分為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引起的賠償糾紛,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賠償糾紛;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引起的賠償糾紛,是指各種責任保險糾紛、信用保險糾紛、保證保險糾紛等,這部分糾紛不是本章論述的內容。
財產保險糾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財產保險糾紛包括財產損失保險糾紛、責任保險糾紛、信用保險糾紛、保證保險糾紛等。狹義的財產保險糾紛僅指財產損失保險糾紛,如普通財產損失保險以及航空貨物保險糾紛、海上保險糾紛、農業保險糾紛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保險合同市場會發生一些糾紛,最常見的就是關於應當賠償的款項並不能夠達成一致,往往涉及到保險糾紛的時候都會存在着第三者責任人員。所以此時相對來説這個案情是非常的複雜的,但是也可以有效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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