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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未簽訂質押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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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未簽訂質押合同是否有效
質押未簽訂質押合同是否有效
未簽訂質押合同,質押不成立。設立質權,必須簽訂質押合同,這是先決條件。
但根據民法學原理,股權質押合同屬於債權行為。設立質權系創設擔保物權,屬於物權行為。因此,質押合同的生效和質權設立,不能混為一談。
質押合同簽訂後,如果當事人不配合辦理出質登記,將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