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不動產糾紛如何處理?
一、不動產糾紛如何處理?
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
二、不動產交易登記材料是什麼?
1、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需要攜帶原件驗證,留複印件辦理;
3、不動產權屬證書,需要攜帶原件;
4、契税完税或減免契税憑證和增值税等完税證明,需攜帶原件;
5、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
6、不動產測繪資料,包括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樓層分層分户圖等有關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的證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需提供土地出讓相關資料及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材料。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不動產是需要完成登記的,如果關於不動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等多種方式來進行解決的,當然了,不管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解決,肯定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內容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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