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法律關係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既然已經離婚,雙方應已經解決了包括財產在內的一切問題,然而,由於各種原因,離婚後財產糾紛仍然是離婚後雙方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都或多或少的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發生反悔或出現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了離婚後財產糾紛。
二、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因此,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三、對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的理解
1、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於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
“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嗣後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後的財產糾紛。
2、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
當雙方在婚姻中,出現了一些不可調節的矛盾後,也是可以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的,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在離婚時不受到侵害,國家也是規定了在離婚時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出現對分割的情況產生爭議時,也是可以選擇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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