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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現在大家的生活過得越來越好,財產也越來越多,但是很多兩口子在結婚的時候,這個錢也越來越理不清楚,所以夫妻雙方都對財產做了約定,避免在結婚後其中一方財產較多或者工資收入過高所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那麼到底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呢?

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實務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律師在辦理案件中應注意一項內容:夫妻財產約定製必須有夫妻約定協議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係的協議,與一般財產協議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屬性,二是內容具有複合性。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既非單純的身份協議,又非純粹的財產協議,其性質是介於二者之間的身份財產協議。

一、約定的主體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於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但只要最終結為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對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

二、約定的時間

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結婚時或者婚姻存續期間訂立、變更或者廢止約定財產製。

三、約定的內容

我國《婚姻法》採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製。夫妻可以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約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協議採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採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

審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產生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1、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協議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的內容限於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4、約定要明確,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財產處所、財產歸屬等。

5、雖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但未締結婚姻或者婚姻被宣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或者無效。

正確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時間效力

夫妻財產關係派生夫妻人身關係,當事人具有婚姻關係是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的前提條件,即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婚姻締結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時間卻在締結婚姻之後。

2、優先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就其適用來看,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效力。

3、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財產的約定對內效力及於夫妻雙方。

其實在結婚的時候是有必要做這個財產約定的,主要也是因為避免因為另一半的債務而連累自己的資產,同時也是為了減少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因為其中一方的債務問題而承受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