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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確認判決的時效是多久?

一、物權確認判決的時效是多久?

物權確認判決的時效是多久?

不動產物權確認和不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用訴訟時效。如果是其他物權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

1、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2、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3、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4、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5、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

7、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綜上所述,在物權的變動中,物權取得佔了重要位置。物權的取得在行為上可以劃分為多種,包括合同、善意取得、繼承、賠償和判決等。在另一個分類角度又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人們獲取財產的最基本方式,廣泛應用在所有權的取得上。

非動產或者不動產的物權確認判決時效是三年。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是物權取得時的主要分類。物權可以通過合同取得,善意取得,繼承、遺贈,取得,判決、裁決取得,賠償、補償取得。還可以通過劃撥和時效取得物權。

標籤:物權 時效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