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二審時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是多久?

一、二審時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是多久?

二審時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是多久?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是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申請證人出庭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對於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能是法院依法指定。如果是法院指定,那麼一審的舉證時限不少於15天;二審不少於10天,簡易程序的不超過15天;小額程序的不超過7天。所以只要在舉證時限屆滿前申請即可。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哪些?

(一)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

(二) 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三)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裏有接受佔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捨之後,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

(四)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詢問證人不允許其他證人在場的理由與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為了保證證言的可信度,避免證人在不正當的引導和壓力之下改變自己的證言。

三、證人證言公證怎麼進行的?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予以證明的活動。”對證人證言公證實際是保全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具體步驟有:

(一)選擇受理機構。證人證言是證人所作出的一種民事行為,雖然公證的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將證人證言也明確列為不受地域管轄的公證類型,但根據公證有關條例的立法精神,證人證言類似於聲明,也應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公證機構。

(二) 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申請人應該提供必要的資料,證件,供公證機關。

(三) 公證機關審查資料並決定是否受理。審查該申請是否可以受理,詢問證人申請公證的原因,審查證人是否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四) 進行公證,記錄在案。對證人所作的證人證言進行公證。公證通是採取如下三種方式:

1、公證員與證人的問答形式

2、律師調查筆錄的形式

3、證人發表聲明。

綜合上面所説的,二審時如果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就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實施,而且在申請時一定要提交相交的證明材料,只有獲得法院的受理,那麼證人才能出庭,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