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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哪個部門仲裁?

一、合同糾紛哪個部門仲裁?

合同糾紛哪個部門仲裁?

合同糾紛應當找當地的仲裁機構仲裁,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二、合同管轄地規定是什麼?

1、《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於合同方面糾紛的解決方式並不是特別的瞭解,而實際上我們國家規定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是通過仲裁及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如果要訴訟的話,那麼應當是找準仲裁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