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要點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管理要點是什麼?
勞動合同管理要點是合法性,有效性。
1、對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地審核
勞動合同文本和其補充條款,既要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又要符合勞動者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的情況。
合同要明確、具體、完善,且便於操作。
2、合同期管理環節
把握好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這3種勞動合同期限的區別。
3、勞動合同終止和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能簡單地辦理續簽合同手續,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視考核情況再做決定。
二、如何審核勞動合同?
1、審核勞動合同時
必須熟悉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2、注意審核合同中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注意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是否與勞動法的規定相符。
三、新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
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進行簽訂,對於簽訂的內容一定要確定真實、有效,這樣所存在的合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條款中有違背自己的意思,那麼就可以拒絕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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