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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可以代簽嗎,有哪些內容

房屋買賣合同可以代簽嗎?有哪些內容?

隨着社會經濟的提高,現在很多人已經有了購房的需求。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在進行房屋買賣的過程當中,是需要簽訂一份購房合同的。那麼房屋買賣合同可以代簽嗎? 有哪些內容。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在下文進行相關的瞭解。
一、房屋買賣合同可以代簽嗎?

總的説來,房屋買賣合同代簽行為,對合同相對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實踐中,由於房價的不斷攀升,出賣方常以此為藉口反悔合同、爭取利益。在此,建議大家,為了避免代簽合同引發的糾紛最好的辦法是不同意對方代簽。如果確實由於特殊原因不得不代簽時,一定要要求代簽方出具已公證好的授權委託書以降低風險。如果對方不能提供授權委託書或不同意進行公證時,可暫時不簽約,也可在買賣合同中單獨約定:在對方不提供授權文件之前或是房屋所有權人補籤之前,合同不生效,且不支付任何價款。

通常情況下,代簽合同時會要求代簽方出示被代簽方的授權委託書來證明其代理身份。但由於買賣雙方在購房之前並不相識,授權書容易作假。為避免今後不必要糾紛,最好的方法是去公證處對授權委託書進行公證,來提高它的證據效力。本案中,李小陽在代簽合同時,並未出示授權委託書,但之後李軍同意接受房款的行為可以視為一種對代簽售房行為的默認,該合同還是依法有效。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説,如果代理人經過授權並且辦理了相關公證,代理人代簽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是完全有權利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行為後果。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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