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而告之的懸賞屬於要約嗎?
懸賞屬於要約,由於懸賞的具體作用,是不同於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中規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對於懸賞的性質,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多數意見都把懸賞作為要約看待。
一項訂約的建議要成為一個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不具備這些條件,作為要約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按照大陸法的民法典理論對要約的解釋,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要約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合同因相對人對於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但相對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
因為,向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旦承諾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承諾了也不會當然導致合同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
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因為,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作為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後合同也不一定當然成立。如果是這種情況,把一項訂約的建議作為一個要約就是不合適的,只能作為一個要約邀請。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讓某一特定物為內容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視為是一個有效的要約,則會造成一特數賣,當然不行。
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作為要約,必須限定條件來達到這一目的:在一特數賣的情況下,凡作出承諾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約人要對作出承諾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約人承擔違約責任。但這種規定是對要約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對要約的肯定,而是對要約的否定。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這一點是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
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採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並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説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瞭這一點。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稜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並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鉅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一項要約的內容可以很詳細,也可以較為簡明,一般法律對此並無強制性要求。只要其內容具備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就可以作為一項要約。合同的基本條件也沒有必要全部確定,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但究竟怎樣才算具備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如果法律有類似規定的要依據規定進行判斷,最重要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綜上所述,懸賞明確約定報酬,當事人通過廣而告之的形式發出,作為法律承諾已經具備法律效力需要嚴格遵守,符合合同要約中內容具體確定、邀約人承諾並受到該意思的法律約束等基本條件要求,至於要約是否必須向特定人發出,懸賞,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等未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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