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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附條件合同要符合什麼條件

附條件合同要符合什麼條件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説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後。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後,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

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即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二、附條件合同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 附條件合同,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一般情況下,只要合同的簽訂是自願的、公平的,那法律則不會強加干涉,所以,就附條件合同而言,它所附的條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至於“附條件合同要符合什麼條件”,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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