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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個人打工沒簽合同,不給工資怎麼辦,如何救濟?

一、給個人打工沒簽合同,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如何救濟?

給個人打工沒簽合同,不給工資怎麼辦,如何救濟?

1、建議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申請投訴或仲裁。

2、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託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

3、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一般在各個地方的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機構,遇到經濟糾紛首先採取仲裁協商,由機構出中間人協商,雙方當面,爭取達成仲裁協議。

4、去勞動局行政部門舉報,一般仲裁沒有達成協議的,就得走司法程序,但是這個過程比較長,三個月左右,而且還有需要個人出的相關費用去工商部門投訴,由工商部門責令整改。

5、去求助民間第三方機構,民間第三方由一些志願機構可以幫助弱勢羣體討拖欠工資,而且是合法合理的方式。

6、去通過新聞媒體求助,一般當地都會有新聞媒體關注弱勢勞動方工資拖欠問題,也有專門的媒體會通過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幫助弱勢羣體討要工資。

7、委託律師代為處理。

二、《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對於未籤勞動合同及工資支付的規定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單位的過錯,單位在入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同工同酬支付工資,剋扣工資的,可以選擇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給個人打工沒簽勞務合同,雙方都有過錯,應積極尋求救濟。受害者可以通過協商、投訴、仲裁、舉報和社會輿論等方式,合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必要時還可委託律師代為處理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