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股東同業相競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一、公司法關於股東同業相競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1、《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公司法》第69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3、《合夥人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禁止是法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在法律上進一步的細化,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內與任職單位展開競爭。
二、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主要區別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取決於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取決於合同各方的約定。
2、競業禁止的對象主要限於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競業限制的對象為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的期限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限內,任職期限屆滿則不再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為勞動合同終止後兩年內。
4、競業禁止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則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不支付補償金則無法限制勞動者的擇業權。
大家都會知道在哪裏都有競爭,勞動者會有競爭,股東也是會有競爭的,不過有競爭就會有動力,股東競業的法律規定是保護每個公司的權益,讓公司公平公證的競爭,任何人都不可以違反。在當今社會平台是一樣的,就看個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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