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嗎,兩類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一、什麼是格式合同?特徵是什麼?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具有以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二、什麼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對要式合同的規定主要有: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主要區分在於合同的簽訂是否已書面形式。而格式合同一般是採用書面形式的,因此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般來説,格式合同主要存在於一方地位較為強勢所導致,比如我們去辦理銀行卡或者是電話卡時會經常碰到,就是因為我們相對於銀行來説比較弱勢,對於合同或者是合同的某些條款我們根本沒有選擇協商的機會。對於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嗎這樣的問題,小編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格式合同一般為書面形式,而要式和非要式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合同的形式為書面形式,所以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不過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能會比較複雜,所以,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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