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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可以蓋合同章嗎?

一、技術合同可以蓋合同章嗎

技術合同可以蓋合同章嗎?

技術合同是可以蓋合同章的,也可以蓋工章,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需要加蓋公司的印章。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籤合同可以用合同專用章,也可以用法人章(公章),只要是合同依法成就,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二、技術合同的特徵

(一)、保密性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九條、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祕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成果歸屬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條、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三)、風險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條、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八百五十九條、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簽訂技術合同,應該由企業法人簽字及加蓋合同章或者是企業公章,合同章通常情況下用於合同的商務使用,但是具有法律效應,技術合同雖然不屬於商務行為,但是類屬合同,所以可以蓋合同章,如果企業沒有合同章,可以加蓋公章。

標籤:技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