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續簽主管上級部門蓋章是必須的嗎?
一、技術合同續簽主管上級部門蓋章是必須的嗎?
技術合同續簽主管上級部門蓋章是否是必須的需要結合實際情形來確定,不管是否是續簽技術合同,若是想過要技術合同有效,在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應當明確轉讓技術的名稱、內容和期限
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都涉及到技術項目的具體內容,在合同中要詳細説明。
期限是指專利權或技術的有限期限。如果超過了專利保護期限,則成了公開信息,受讓人就沒有必要去購買該專利,這是受讓方需要考慮的問題。
2 、技術情報、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的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要約定清楚,是全部轉讓還是有條件的轉讓等要寫在合同中列明。
3 、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可以約定分期支付,也可以約定一次性支付。
4 、技術指導和協助。有些技術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指導實施的,合同中應當有要求。但是應當約定有償還是無償,無償的話有沒有次數限制。
5、技術轉讓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一個後續改進的從而產生新的技術成果權屬的問題,保留因此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權屬。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法律上就推定專利申請權歸改進方。
所謂後續改進,是指在技術轉讓合同有效期內,合同一方或者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作為合同標的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所做的革新和改良。
二、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循的原則
技術合同作為一項法律行為和一項科學技術工作,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秩序的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干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則。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是《民法典》中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準則,這些原則適用於訂立、履行各類合同。
(3)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上我國法律確定技術合同規範、設計技術合同機構時的指導思想,也是技術合同的特有原則。
不管是簽署技術合同、還是簽署其他類型的合同,在合同簽署的時候,都是需要遵守一定規定的,否則將會導致合同部分、或者是全部無效。如果在技術合同到期之後,合同當事人選擇續簽合同,那麼需要注意判斷一下續簽後是否需要由主管上級部門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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