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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法的無因管理民法典是如何解釋的?

一、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解釋的?

不適法的無因管理民法典是如何解釋的?

無因管理是一種不存在法定義務,也沒有受他人委託,但為了他人利益免收損害而自願為他人提供服務或管理事務的行為。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即不當的無因管理,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有關無因管理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適當管理義務: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二)通知義務: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三)報告和交付義務: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三、不適法的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不適法無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雖然出於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的事務,為保護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為為侵權行為,不能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侵權之債或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務,承擔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對不適法的無因管理有着較為清楚的認識,可以更好的維護我們自身的利益。並且,在《民法典》出台後對於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有所整合和修改,我們應該及時對其進行了解。比如不適法無因管理的類型、要件和法律效力等,這些都是有利於我們維護自身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