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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無因管理的得與失的後果有哪些?

一、《民法典》無因管理的得與失的後果有哪些?

民法典無因管理的得與失的後果有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後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合法。

無因管理雖然沒有合法的依據,但該行為阻卻違法性。這是因為雖然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管理他人的事務,但是目的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從而阻卻了違法性。因此,基於無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這一點,無因管理是合法的,其產生的債權也受到法律保護。

2、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一個最重要法律後果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務而遭受財產或人身損失,受益人應當補償管理人的損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務關係,也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這些:

(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管理人因其無因管理行為而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如保管費用、維修費用,這些費用本來應該是受益人付出的,故而管理人享有向受益人主張費用償還的請求權。

(2)理人的給付義務。管理人在進行無因管理之時,應當遵循謹慎義務,實施適當管理行為,同時負有及時通知被管理人的義務。

(3)理人的損害賠償義務。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沒有謹慎管理,從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財產損失的,應付損害賠償義務。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係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於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徵。

4、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5、補償性。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因管理是在沒有法定或者是約定的情況下管理他人的事務,但對於在管理過程中也應該採取正當的方法,如果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產生相應的費用,那麼是可以要求得益人支付此費用,如果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那麼是沒有此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