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無因管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合同編中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通知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人報告和交付義務】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受益人追認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特徵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須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對被管理人財產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其它處分行為。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只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旨在產生一定法律後果,它以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卻無意思表示。雖然管理人有為被管理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但是管理人並不需要在管理開始之前將其意思告訴被管理人。並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也不是基於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所以,無因管理不以管理人與被管理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為,而只能是事實行為。
因為客觀事物複雜多樣,管理人管理的事務可能是事實行為,如為被管理人飼養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為,如為被管理人及時退掉將因過期而作廢的車船票。但不論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都必須是能夠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同時,管理事務的行為還必須是以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合法行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不僅不構成無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於管理事務的行為之所以要以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是因為管理人本身沒有管理事務的義務,管理人不作為,就不能表現出其對事務的管理,這樣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是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當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務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被管理的事務非被管理人莫屬,則管理人只須有管理事務的行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務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務,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務,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務,則除管理事務的行為之外,還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至於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是以被管理人的名義,還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義,則在所不問,只要主觀意思上是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誰的名義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
有些人雖然並沒有適當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但是在發現他人的合法權益會受損時,還是會財物一定的管理措施來防止他人的利益受損。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事務被管理人需要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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