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無因管理的法條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無因管理的法條是什麼?
《民法典》對無因管理的規定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特徵是什麼?
(一)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徵: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二)無因管理權利
在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燬。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
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於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在當代的社會,無因管理在普通的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並不是特別的常見,但是還是會存在的,一旦認定確實存在無因管理,那麼對於管理者來説,就是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以及受到損失的時候可以要求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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