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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實踐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顧名思義,交付標的物,實踐合同才能成立。實務中,實踐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償協議等。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保管合同作為一種實踐合同存在當事人另行約定的例外情形。
因此,通過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實踐合同均是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為成立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標籤:合同 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