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實踐合同何時成立2021
一、一般實踐合同何時成立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顧名思義,交付標的物,實踐合同才能成立。實務中,實踐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償協議。
1.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3.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保管合同作為一種實踐合同存在當事人另行約定的例外情形。
4.依據《民通意見》第126條規定:借用實物的,出借人要求歸還原物或者同等數量、質量的實物,應當予以支持;如果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適當高於歸還時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
第127條規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毀損的,借用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減輕借用人的賠償責任。
目前針對待物清償協議是否屬於實踐合同在司法實務中尚存有爭議,審判實踐中對未現實給付的代物清償協議效力的裁判標準也不一致,一種認定協議無效。該觀點嚴格遵循代物清償的要物性,認定未現實給付則不產生法律效力,原債務仍然有效;第二種認定協議有效。該觀點堅持意思自治原則,認為契約應當得到遵守。
二、實踐合同有什麼特徵
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於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於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於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第三,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並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比較典型的定金合同就包括了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與代物清償協議。這些合同實際生效的時間,規定的都不一樣,而這也是當事人格外需要注意的。合同只是成立但並沒有生效,就不會產生約束力,自然當事人也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這種情況下,也很容易引起一些糾紛,嚴重的會給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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