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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行紀合同是否有留置權

《民法典》規定行紀合同是否有留置權
律師解析:行紀合同有留置權。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以在委託人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行紀人可以留置委託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四條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