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內容
一、要式合同成立條件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合同包括的內容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築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准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的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未採用書面形式,合同不成立。
要式合同成立包括雙方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合同一方已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這三個條件,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技術開發以及技術轉讓合同等都屬於要式合同,我們在平時簽訂的許多合同中很多都屬於要式合同,要嚴格按照要式合同的規定來進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綏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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