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有沒有訴訟時效規定?
合同不成立有訴訟時效規定,也就是三年的時間。對方行為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合同期滿後再去起訴,繼續履行不太現實,只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換言之,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有二個前提條件,就是“權利人的權利要受到侵害”且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如果權利人的權利尚未遭受侵害,或者權利雖已遭受侵害,但權利人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那麼,就不存在需要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於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説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三、訴訟時效的延長條件有哪些
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1、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
因為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地加以規定。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實即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有必要授權人民法院審查是否作為延長時效的事由,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而所謂特殊情況而不指權利人由於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於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
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決定適當延長一定的期間。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簽訂合同的話,雙方當事人必然是需要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然後才能夠進行簽訂的,同時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在合同主體這個方面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的話就會導致合同的內容是屬於不成立的,這種狀態合同內容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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