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關係建立超過20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嗎?
一、合同關係建立超過20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嗎?
合同關係建立超過20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第8 條也規定:“自繼承開始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依《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可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無論是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還是終止,都是由法法律規範所明確規定的,對於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只會有三年的訴訟時效,並且此時若是在特殊的清新該發生之後,會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對於那些不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犯的情形,會有二十年的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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