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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履行公司變名後怎麼辦,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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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履行公司變名後怎麼辦,內容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一個重要的部分,也是容易引起糾紛的一個環節,那麼,如果遇到合同部分履行公司變名後怎麼辦呢?我們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合同的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將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知識的介紹。

一、合同部分履行公司變名後怎麼辦

合同不需要改。但要對方出具工商管理部門關於企業變更名稱的書面批准文件即可。合同有效,不需要變更合同。 更名後的公司對原債權債務仍有繼承關係,法律上沒問題。但從操作上,可能需要有個補充合同較好,這樣在結算、糾紛處理等方面都比較好辦。

二、履行主體

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因為,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並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於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

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四、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一)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係。這裏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例如戰爭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係障礙作為判斷標準。

(二)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是因為若情事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發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生的事實,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經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允許事後調整,只能令明知之當事人自擔風險。之所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求情事變更發生在履行完畢前,是因為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其後發生情事變更與合同無關。

(三)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四)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事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五)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斷,包括履行特別困難、債權人受領嚴重不足、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等。

綜上所述,關於合同部分履行公司變名後怎麼辦這個問題,合同還是有效的,但是,為了以後不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還是建議大家簽訂補充條款或者重新簽訂合同。另外,如果不進行重新簽訂,實際上從法律意義上也是有效的,所以大家只要保管好相關的材料證據就好,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

標籤:合同 變名 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