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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仲裁6.24K
約定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涉外合同未約定仲裁或訴訟應該怎麼處理

1、當事人的合意。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一致確定使用某一法律作為仲裁依據的,仲裁庭一般情況下都會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先。如我國《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最密切原則。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並無法達成合意的,則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一般情況下,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選擇,將自動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選擇,公約中也未有相關規定時,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