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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仲裁是否可以訴訟

一、合同約定仲裁是否可以訴訟

合同約定仲裁是否可以訴訟

《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但是也有例外,綜上,如果合同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那麼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法院不知道有仲裁協議存在,受理了該糾紛,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又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二、仲裁相關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2、有正常就有例外,實務中的情況是複雜的。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也就是説,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3、仲裁條款無效後,協議訴訟條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約定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符合上述規定,則按協議管轄確定受訴法院;否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合同約定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首先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進行確定,如果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下一方提起訴訟的那麼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如果仲裁協議無效之後發起訴訟的,那麼就可以使用訴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