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人們在與他人訂立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合同時,要注意合同是否會生效。因無效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都會影響合同的履行。就效力待定合同來説,有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呢?在合同簽訂後,如果發現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那麼對於效力待定合同怎樣才能生效呢?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本文將詳細為您説明。
一、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和第51條規定了三種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訂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且該合同不是純獲利益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有三種情形:
①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②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③代理權終止後簽訂的合同。 即簽訂合同的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來存在代理關係,但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被代理人終止委託關係等原因,其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即行為人處分的財產屬於他人所有且行為人不具有處分權。如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賣,保管人將保管物出賣等。這裏的處分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即財產權利的流轉或設置,如財產的轉讓、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留置權、地役權等。
二、效力待定合同怎樣才能生效
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超越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予以追認,經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認行為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同樣,對於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予以追認,經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果被代理人不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上述兩類合同中,相對人有催告權,可以在一個月內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認合同。善意相對人還有撤銷權,在權利人追認前,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撤銷合同。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後有效;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也有效。
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羅列了出來。效力待定合同怎樣才能生效?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也都有是否具體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效力待定合同並非一定會無效,當事人在發現所簽訂的合同效力是效力待定合同後,如果想讓合同生效,就要及時採取措施,對合同進行追認,以保證合同的效力。如果您對於怎麼讓效力待定合同生效的問題還存在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合同糾紛律師諮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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