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醉駕司法解釋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醉駕在我國屬於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對這類違法犯罪的治理,主要還是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那關於醉駕司法解釋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適用該指導文件,現就《意見》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則和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關於《意見》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國經濟平穩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機動車成為重要的代步工具,機動車保有量逐年提高。據統計,2010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到2.07億,比2009年增加了2048萬輛,增幅高達10.98%。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長,極大地方便了人民羣眾出行的同時,無視交通管理法規,違法駕駛機動車的現象也日益增多。以酒後駕駛機動車為例,2010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63.1萬起,其中醉酒駕駛8.7萬起,因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其中一些惡性事故案件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從嚴懲處醉駕行為,遏制酒後肇事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並於2011年5月1日施行。此後,各地司法機關面臨大量的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需要處理。但危險駕駛罪系新罪名,如何準確適用法律,在量刑上如何把握寬嚴政策,存在不少問題和爭議。為規範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聯合制定了《意見》。
二、關於《意見》的起草原則
《意見》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一是體現依法從嚴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要求。考慮到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為確保此類案件的處理能夠切實起到預防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較高,在高風險路段醉酒駕駛,醉酒駕駛載客營運機動車,逃避或者拒絕、阻礙執法檢查等情形,明確規定從重處罰,以體現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
二是重點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對部分尚不能解決的問題,留待條件成熟後再解決。《意見》對已達成共識的“醉酒”的含義和認定依據、“道路”和“機動車”的範圍、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強制措施的適用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隨着我國的交通越來越發達,我國的道路安全也越來越複雜。我國為了解決醉駕對人民帶來的傷害,對相應的違法者制定了詳細的法律解釋,保障了我國行人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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